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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安利营销人员营业守则》         ★★★
《安利营销人员营业守则》-安利入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安利中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8-01 11:21:20
 

文章简要:申请成为安利(中国)营销人员不须缴纳任何申请费用,但申请人需按公司当时的规定缴纳资料工本费(资料包括《安利营业代表申请书》、《安利资料套装》、每年11本《安利新姿》等) 2.2 申请人在签署《安利营业代表申请书》或《安利经销商申请书》之前,需确定本人已细读安利营销人员《营业守则》,并对《安利资料套装》内所有资料的内容有完整了解,愿意遵守安利(中国)对营销人员营业行为的所有规范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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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营销人员(包括营业代表、营业主任/营业经理和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本营业守则,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安利营销业务秩序。

一、申请成为营销人员

1 申请成为安利(中国)营销人员的条件
1.1任何年满18周岁的人士均可申请成为安利营业代表。(但列入国家公务员编制管理的人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人员除外)
1.2任何年满18周岁且领有符合安利要求之营业执照的人士,均可申请成为安利经销商

2 申请成为安利(中国)营销人员的程序
2.1申请成为安利(中国)营销人员不须缴纳任何申请费用,但申请人需按公司当时的规定缴纳资料工本费(资料包括《安利营业代表申请书》、《安利资料套装》、每年11本《安利新姿》等)
2.2 申请人在签署《安利营业代表申请书》或《安利经销商申请书》之前,需确定本人已细读安利营销人员《营业守则》,并对《安利资料套装》内所有资料的内容有完整了解,愿意遵守安利(中国)对营销人员营业行为的所有规范和制度
2.3申请人应亲自签署《安利营业代表申请书》,连同本人身份证明及银行资料复印件递交给安利(中国);如欲申请成为安利经销商,则需另行填写《安利经销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营业执照。经安利(中国)核准并获取营销人员编号及身份证明卡/折扣卡后,其营销人员资格方告生效
2.4申请人向公司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安利营销人员

3 除前述2.1条所约定的条件外,无论何种原因,有意参加者或已经成为营销人员者,均不会被强制规定履行下列行为;而安利营销人员亦不得强制、游说、诱导有意参加者或其他营销人员履行下列行为:
3.1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安利或非安利生产的产品、刊物、辅销用品、视听资料或服务
3.2 购买由安利或任何安利营销人员举办的会议的入场券或参加其会议
3.3 资助由安利或安利营销人员举办的任何业务推广项目或活动
3.4 在任何时间期限内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

4 营销人员的身份证明卡/折扣卡不得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5 安利(中国)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营销人员的权利

6 营销人员资格的期限与续约的规定:
6.1营销人员资格的有效期限自获发营销人员身份证明卡/折扣卡之月起计算,至随后第十二个月底届满。营销人员资格的有效期限载于安利(中国)营销人员身份证明卡/折扣卡上
6.2营销人员须于其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填妥《续约申请书》,连同续约时的续约手续费,于续约申请截止日前递交安利(中国),以申请延续其营销人员资格。经销商还须交验相关的营业执照
6.3 营销人员未能在其资格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办妥续约手续,或安利(中国)拒绝接受其续约和逾期续约申请,则其营销人员资格即自动失效
6.4 如营销人员在其营销人员资格有效期内违反本守则及其它相关规定,或严重危害安利(中国)利益,安利(中国)保留拒绝其续约申请的权利

7 安利(中国)只接受个人或夫妻联名申请成为营销人员,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7.1如申请时二人已取得合法夫妻身份,则夫妻双方仅可联名申请,以同一安利编号经营安利业务,而不可分别申请不同的安利编号;夫妻双方同时享有及承担以该安利编号经营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亦均须遵守安利(中国)《营业守则》,若其中一方触犯《营业守则》,其配偶亦须负同等责任 7.2 如夫妻其中一方无意或不宜申请成为营销人员,则无须在申请书上签署其姓名;如其日后有意或符合条件欲成为安利营销人员,则只可办理补加配偶名的手续,而不可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且须事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7.3 两营销人员结婚时,如当时双方皆非高级营业主任/营业经理,或取得直系及以上奖衔的经销商,则须于婚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安利(中国)表明取消其中一方的安利编号,而以夫妻身份共同拥有其余下的安利编号经营安利业务。如其中一方已获晋升为高级营业主任/营业经理,或取得直系及以上奖衔的经销商,则可选择放弃其中一方的安利编号或互相在各自原有的安利编号中补加配偶名字,并共同经营之

8 为便于统一管理,维护正常、良好的营销人员队伍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公司的电脑资讯:
8.1 未经安利(中国)同意,营销人员不得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编号,如有该类情况出现,后申请的安利编号无效
8.2 上述8.1条的规定适用于在夫妻一方安利编号有效期间内,另一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的情况 8.3 未经安利(中国)同意,营销人员编号无论因何种原因失效,如欲重新申请,均须在原记录失败12个月后方可办理。在此12个月期间,前营销人员无权以任何方式参与或从事安利(中国)营销人员的任何业务运作,否则,安利(中国)将保留不予接受其重新申请成为营销人员的权利
8.4 上述8.3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安利编号失效后,另一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的情况

二、营销人员的责任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依法纳税

2 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尊重社会公德

3 保证遵守安利(中国)颁布的关于营销人员的所有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4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安利或安利(中国)的职员就其本身职务所必须进行的公务活动,做出诽谤、威胁或恐吓的行为

5 遵守购货及销货规定
5.1 营销人员不得跨部门购货或供货;营销人员不得冒用其他营销人员的名义订货
5.2 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得以高于或低于安利(中国)规定之产品标价,向顾客推销,亦不得擅自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5.3 未经安利(中国)核准同意,不得在公众地点展示或推广、售卖安利产品

6 遵守服务顾客的规定
6.1 努力学习产品知识、了解产品功效;完全按照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资料推广、介绍产品,示范产品用途,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2 尊重顾客选择,不得强买强卖、向陌生人兜售或登门叫卖,骚扰他人生活
6.3 以殷勤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并按照安利(中国)正式颁布的程序,处理产品的退换事宜

7 遵守产品推广的规定
7.1 不得攻击、轻视及贬抑其他公司、品牌或商品
7.2 不得利用安利业务关系,或诱导、利用其他营销人员代其推广或销售非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7.3 营销人员用任何方法携带入境的其他安利市场产品,只可自用,不得用于示范、销售或其他非公司允许的用途
7.4 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国际互联网)刊登播出有关安利产品的广告,亦不得以包括散发宣传单张在内的任何形式散播有关安利产品的广告

8 遵守业务推广的规定
8.1 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情况,实事求是地介绍公司,不得夸大公司实力;不得歪曲安利营销人员与安利(中国)的直接关系
8.2 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在未获得安利(中国)的批准前,推广产品及业务或完成公司委派的其他工作,均不可由他人代办(包括父母、子女、夫、妻及其他亲友)
8.3 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营销人员或其他职业、行业
8.4 不得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信仰、迷信、不道德或其他非商业性话题
8.5 不得挨户推介安利业务;不得在公众场合向陌生人推介安利业务;亦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要求他人从事安利业务
8.6 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国际互联网)刊登播出有关安利业务的广告,亦不得以包括散发宣传单张在内的任何形式散播有关安利业务的广告
8.7 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包括但不限于搞个人崇拜、拉帮结派、本人或游说、诱导他人随意转换部门或吸纳随意转换部门的营销人员成为本部门成员等
8.8 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安利(中国)认可的业务、政策、营运等信息,或对安利(中国)公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达或宣导
8.9 不得弄虚作假,人为操纵业绩;亦不得盲目囤货,破坏市场秩序
8.10 不得宣扬快速致富或物质享受,亦不得以人数多寡来举例说明收入
8.11 不得以正职工作时间、职权从事安利
8.12 在未获得安利(中国)的正式书面通知之前,不得因业绩已达标准而自行宣布已获得某一奖衔或奖章的表扬;对于新晋的营业主任/营业经理,新获银章及以上奖衔的经销商,安利(中国)将从业绩的稳定性、个人的推销记录以及营业守则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通过审核者方可获得安利(中国)在奖衔及奖章方面的相应认承及表扬
8.13 不得利用安利业务关系,或诱导、利用其他营销人员代其推广非安利(中国)的业务

9 遵守业务辅销资料政策
9.1 只可以使用安利(中国)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资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销售及使用非安利(中国)核准的辅销资料;营销人员使用非安利(中国)指定的影像及非产品资料作为培训会议资料,须事先向公司报批,在获得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营销人员因使用非法的文字、录音、影像资料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安利(中国)无关,由营销人员本人承担
9.2 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行、销售与安利业务有关的辅销资料,包括印刷品及音像品等
9.3 不得摆卖、推销、强迫或施加压力令他人购买任何非安利(中国)指定的辅销资料
9.4 营销人员不得在任何与安利业务或活动有关的场所摆卖、推销、分发非安利(中国)指定的辅销资料;不得通过雇佣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也不能利用安利(中国)的业务关系推广、销售非安利(中国)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资料及其它辅销资料
9.5 不得与个别出版单位达成协议,出版与安利有关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10 营销人员不得接受与安利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邀请;在接受其他合法公司、团体、组织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包括经验分享等),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0.1 该项演讲、分享等活动,纯属个人行为,与安利公司无任何关系
10.2 演讲、分享等内容如涉及安利(中国),须事先征得安利(中国)同意
10.3 不可亲自或授意他人在任何安利营销部门内或利用安利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此次演讲、分享的有关资料和入场券
10.4 参与该等活动,不可对安利公司、安利营销队伍及安利产品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11 营销人员应该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名片;若自行印制,则须符合公司规定的内容和样式。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印制名片,均须符合以下规定:
11.1在名片正面,应根据公司认可的业绩水平,按照公司规定的统一样本规格自行加印本人姓名、职衔(营业代表、见习营业主任、营业主任、高级营业主任、营业经理、高级营业经理)、地址和电话 11.2 在名片上加印的地址和电话必须为顾客可与其联系的地址和电话,而不得使用安利办事处、工厂、储运中心或店铺的地址和电话作为其本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11.3 不得印上非安利业务的职衔、部门名称或其他不当内容

三、营销人员会议政策

1 会议申报
1.1 安利(中国)只接受营销人员在安利设有分公司的城市举办会议的申报;营销人员如欲在这些城市自行组织举办培训会议,必须提前向公司报备,在获得公司出具的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1.2 如营销人员欲在安利没有设立分公司的城市举办会议,须在征得所属地区业务部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1.3 会议申报人必须是高级营业主任/营业经理或获直系及以上奖衔的经销商
1.4 同一场培训每天不超过三节;如为需集宿的系列培训会议,则须由合乎资格的高级营业经理或获钻石奖衔的经销商申请举办,且有关之会议与会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是其部门内的营业主任/营业经理或获银章及以上奖衔的经销商
1.5 营销人员须至少提前15天(以当地分公司公布为准)填妥有关会议申报表格(详列会议时间、地点、人数、会议内容、流程、组织者、演讲者以及收支预算等细节)并递交当地业务部审批,如果上述会议细节有变动,营销人员须重新填妥有关会议申报表格,在会议15天前,递交当地业务部重新审批。公司不会接受任何营销人员的口头报备申请
1.6 公司不接受任何跨省/直辖市会议的申报请求
1.7 上述条款仅适用于申报临时培训会议;营销人员如欲申请开办固定培训中心,须事先咨询所属地区业务部,并按照地区业务部的要求进行申报,在获得地区业务部批准后方可开办
1.8 不得以煽情、隐蔽的不当手法进行会议,不得在民居举行频繁聚会/会议

2 会议规模
2.1 营销人员自行举办的会议最多不得超过800人。各地区可能会根据各地的经营环境和政府管理要求的不同下调会议人数的上限,营销人员须积极配合,自觉遵守
2.2 会议组织者可邀请其负责辅导的营销人员或对安利业务及安利产品有兴趣的人士参加会议,但必须以自愿出席为原则,会议组织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强制他人参加会议,亦不应主动邀请其他营销部门的营销人员参加(如欲邀请其他营销部门的营销人员参加,或营销人员欲参加非所属营销部门举办的会议,须事先征得该营销人员所属部门营业经理/获翡翠及以上奖衔的经销商的书面同意)

3 会议内容
3.1 所有会议均须以产品和顾客服务的内容为主,产品培训及顾客服务须占会议时间的50%或以上;各地区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对内容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营销人员须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3.2 会议中严禁出现夸大事实、炫耀财富、鼓吹梦想、渲染物质享受、歪曲讲解事业计划等行为,亦不得有上台献花、有节律地长时间鼓掌、喊口号、过分表示感谢及过分激动等行为
3.3 如会议欲为业绩优秀之营销人员安排表扬环节,则表扬环节不得超过会议时间的20%,且须事先获得地区业务部的批准

4 会议秩序
4.1 在举办培训会议的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业务政策及商德守则的规定,不得影响四邻的学习、生活、工作,亦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纪法规的行为,并须注意做好场地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
4.2 在会议中不得陈设、散发、销售非安利(中国)编制的任何音像及文字资料(事先征得公司批准者除外),亦不得使用非法刊物

5 会议冠名
5.1 营销人员举办会议,经公司审批,应统一冠以"安利产品/业务培训会"的名称
5.2 营销人员举办会议,不得使用安利标志

6 会议收费
6.1高级营业主任/营业经理及获直系及以上奖衔的经销商所组织举办的会议方可向与会者收取入场费,但不得向未申请成为安利营销人员者收费
6.2 会议时间少于一个小时的不得收费;超过一小时的会议,以每三小时作一个单元收费(不足三小时按三小时计算);每单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每天不超过三单元;晚上举办之会议应在10时前结束
6.3 营销人员不得通过举办会议牟利,但可根据会议实际成本(包括场地、设备租金、培训材料工本费、演讲嘉宾酬金等,但不包括交通费、膳宿费)向参加者收取合理费用,演讲嘉宾酬金不得超过公司规定之相应标准(有关标准可向当地业务部查询)
6.4 营销人员举办会议,如因会议成本方面的原因而需要提高收费,须事先取得当地业务部的批准方可执行

7 演讲嘉宾
在安利业务会议中出任演讲嘉宾者须为与安利(中国)正式签约的营销人员,如需邀请非安利(中国)正式签约的人员出任演讲嘉宾,须事先取得公司的批准

8 税务责任
营销人员举办会议(包括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须按月计缴门票收入所涉及的税项,营销人员每月须到店铺领取营业代表营业税申报表,并如实填写每个会议收入,于次月5日前将申报表及税款交给安利公司各地区店铺,由安利公司集中向税务机关代缴营业税

四、安利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1 不得以安利、Amway或其他安利的注册商标、名称作为任何其他机构或生意的名称,或授权予他人使用这些名称

2 不得生产或通过安利(中国)以外的任何来源获得并销售任何标有安利、Amway、ARTISTRY、NUTRILITE、Alticor、Pyxis、Quixtar、Access或其他安利产品的名称、图案或商标的物品;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是唯一被授权在中国制造和销售安利系列产品的公司

3 除经安利(中国)核准同意以外,不得在任何场合使用安利名称或商标

4 安利(中国)对其所有的视听资料和其它业务辅助资料享有著作权等权利,安利营销人员如有需要使用上述著作权,必须事先取得安利(中国)的书面批准及授权

五、营业主任及经理的责任

1 各级营业主任及经理除须严格遵守上述营销人员的纪律及规章外,还须认真完成安利(中国)所委派的培训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予以实施,直至其负责培训之营销人员获得直系奖衔,具备独立运作的能力:
1.1 辅导及督促其负责培训的营销人员全面、正确地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营业守则及各项业务政策,并切实加以贯彻执行
1.2 辅导及督促其负责培训的营销人员学习和掌握销售及业务技能,并逐步培养其独立开展全面业务工作的能力
1.3 辅导及督促其负责培训的营销人员正确使用安利(中国)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等业务辅助资料开展业务活动
1.4 不得自行为其负责辅导及培训的营销人员指定销售指标,并以强制或诱导等方式,令其完成该指标

2 高级营业主任/营业经理及获直系及以上奖衔的经销商不得参与与安利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业务

六、经销商制度

1 安利经销商的经营场地必须专卖安利(中国)产品,不得摆卖任何非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

2 由于经销商制度对于安利(中国)来说是一种新生事物,所以在此积累管理经验期间,为了维护公司统一形象及市场秩序,公司暂不允许设立临街铺面或商场内的店铺/摊位

3 申请成为安利经销商者须持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包括在内)。申请人即使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执照,安利也只会接受其使用一个固定的营业执照作为与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的附件

4 安利经销商的字号不得与安利公司名称或安利公司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所含内容须允许其经销安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即应载有"经营、推广家居护理用品、个人护理用品、美容护肤品、营养补充食品、厨房用具及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如下情况亦可以接受:
4.1 文字表述方式不同,但实际所含内容与以上内容相同
4.2 只包括安利(中国)已上市的家居护理用品、个人护理用品、美容护肤品、营养补充食品,未包括安利(中国)尚未上市的厨房用具;但当安利有新的产品系列上市时,其经营范围应按工商部门要求随之扩充至包括新产品
4.3 经营范围中必须明确提供咨询服务(以能向公司开具服务性发票为准)

5 如安利营业代表申请成为经销商的,则自经销商合同生效之日起,其签定的《营业代表劳务合同》自动失效;唯将延用原合同中所含之安利编号做为其安利经销商之编号(但违规取得经销商编号的情况除外)

6 安利经销商的税务责任
6.1安利经销商须主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零售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等依法应缴的税赋
6.2 安利在发放各项奖金时会暂扣相关税款,经销商可在收款后下一个月5日前凭营业执照所在地税务局发出的税务发票到公司申请退回暂扣款额
6.3 经销商如未能按时提供税务发票,安利会将暂扣款额作为其应缴税款代为上缴国家税务部门,不予返还

7 如经销商违背经销商合同中的规定或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可随时终止该经销商合同

8 取得9%及以上业绩水平的经销商必须遵守前述第五条"营业主任及经理的责任"中的规定

七、监督与处分

1 营销人员发现其本人权益受到侵害,应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书面请求安利(中国)调查处理。逾时申请调查处理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理

2 营销人员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有损安利产品声誉及安利企业形象,安利(中国)有权按情节轻重及其他因素,逐案决定对该营销人员的处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工作、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及奖金、不予认承奖衔、取消参加特别奖励计划资格、取消培训其他营销人员资格、不予续约或立即取消其营销人员资格等

3 安利(中国)对营销人员实施的处分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地区业务部书面通知投诉方、被投诉方及相关的营销人员,投诉方、被投诉方以及和处分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营销人员可自处分函上签具之日期计起的30天内,致函安利(中国)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41楼)请求复查:
3.1 请求复查的营销人员须提出证据,或应安利(中国)总部的要求提出特定证据
3.2 安利(中国)总部将决定是否维持、推翻或修正地区业务部的原有决定
3.3 在公司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生效

4 即使安利(中国)对任何违反或疏忽《营业守则》的行为不予追究,并不等于安利(中国)自动对其他营销人员所犯的同样行为亦不予追究

5 对任何以合法形式规避营业守则管理规定的行为,安利(中国)有权认定其行为无效,并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6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营销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守则、制度和营运细则而危害安利(中国)利益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

八、其他

1 本守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 安利(中国)可按实际需要修订营销人员纪律及规章制度,有关修订将通过《安利新姿》公布或通过其他方式通知营销人员.

2001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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